周法 | 跟团游客买到假货,旅行社是否该赔偿
出外旅游,购买当地的特产和纪念品可以说是人之常情。但行程结束,满载而归后经鉴定发现所购产品质价不符,那么跟团旅游购物点买到假货,旅行社有责任吗?
案例一
近日,王小姐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在旅行社的带领下到某商场购买了一枚折合人民币2万元的手表。后来,王小姐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鉴定,但结论竟是假货!
王小姐认为,由于手表是旅行社带去购买,所以旅行社应当对其被欺诈购买的假手表负责。于是就将旅行社告上法庭,并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其按照购物价格款3倍赔偿。
旅行社认为,根据国家旅游局的相关规定,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因此,旅行社同意原价赔偿,但不同意3倍赔偿。
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买到了假货,旅行社到底应否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呢?
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旅行社按原价赔偿。因为购买手表属于买卖合同,与旅游服务合同并非同一个法律关系。如果买到的商品是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主张违约责任。
旅行社实际上在这里起到了一个中介作用,而且实践中,旅行社或者导游也会从中获得利益。旅行社应当对其负有过错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考虑,游客可根据其与旅行社的旅游合同,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首先依据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依据《合同法》规定,可以选择要求旅行社承担减少价款、赔偿损失等责任。但应注意,游客应当对旅行社或其工作人员的虚假宣传,和其由此购买了假冒商品的因果关系予以证明,否则难以实现其主张。为维护自身权益,游客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应特别留意涉及购物等相关约定。
所以,游客在旅游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买到“假货”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但并不用承担消法规定的经营者的3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例二
李女士通过旅行社报名跟团游,行程中导游推荐游客购买氧气袋和高反口服液,其表示不需要氧气袋和口服液,导游就扬言要赶其下车,李女士对此不满,故发起投诉。导游在行程中兜售物品,该如何担责?
判决
导游存在擅自兜售物品及强制旅游购物的违法行为,旅游行政部门有权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以及第十六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本案中,导游在行程中擅自向李女士兜售氧气袋和高反口服液,并在李女士表示拒绝时扬言要赶其下车,该行为可被认定为强制旅游购物。
关于民事责任,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条,旅行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若李女士购买的导游兜售的物品,可以要求旅行社全额退款。
关于行政责任,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旅游行政部门可以对该导游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导游证。
来源:贵州省文旅厅官网,《微案学法》的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