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周法>正文

周法 | 游客不顾危险乘快艇摔伤,旅行社必须“买单”吗?法院判决亮了!

分类:周法 0 2022-01-05 收藏 国家旅业编辑


外出旅游坐快艇,因船头颠簸不慎摔伤,可以找旅行社赔偿全部损失吗?答案可能是否定的。


去年四川自贸区法院公布了一起游客与旅行社的合同纠纷案。本案中,陈某因坐在快艇船头不慎摔伤,要求旅行社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时年48岁的陈某具备危险认知能力,具有规避控制自身安全风险的能力,而他仍选择坐在更为颠簸的船头,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应当负担更多损害后果,判决其承担70%的责任。


案情回顾:

游客不顾约定坐快艇船头摔伤


陈某在2019年与一家国际旅行社在网上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参加“泰国某岛6日5晚跟团游”,行程包括搭乘快艇前往泰国某岛,合同中还特别约定:“45岁以上游客,一律不允许坐在快艇船头。”


之后陈某随团出发旅游,他在《注意事项特别声明与人生财产安全告知提示》上签了字,该提示第5条载明“搭乘船只提示(如长尾船、快艇、独立汽艇、游轮、泛舟时),请一定要穿着救生衣,勿任意走动,上下船时留意头部,别把头手伸出船外,老人家、儿童、孕妇一律都不要在船头入座,有风浪时都会颠簸,如有意外发生后果请自行负责”。


行程第三天,陈某坐在快艇船头,因快艇颠簸剧烈而摔伤。回国后,他花费医疗费49355.64元,保险公司核减相关金额后,向陈某理赔38142.90元。经鉴定,陈某伤残构成伤残等级10级,后续医疗费需人民币15000元,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陈某花费鉴定费2830元。陈某向四川自贸区法院起诉请求旅行社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游客自身负担70%责任


四川自贸区法院一审认为,陈某与旅行社之间的旅游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旅行社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合同中虽然载明“45岁以上游客一律不许坐在快艇船头”、“本人自愿放弃不适宜本人身体状况参加的相应景点或相应活动,若因本人坚持参加而所产生的全部后果均由本人自行承担”,但上述条款为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旅行社未能举证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尽到了提请对方注意和说明的义务,不发生效力。


此外,旅行社也没能证明其在履行合同中尽到了对陈某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对陈某的损失,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但是,陈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对于危险具有认知能力,对合理规避自身安全风险方面具有较大优势。他对坐快艇的危险性应该有自己的判断,应该结合现场的情况合理履行合同,而他并没有坐在船舱里,还是选择坐在颠簸剧烈的船头位置,对于受伤也有自身方面的过错。


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风险防范能力等各方面因素后,酌定确定某国际旅行社在陈某损失的30%范围内承担责任,陈某自身应当承担70%的责任,旅行社公司应向陈某赔偿31828.42元。宣判后,陈某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综合考量消费者与旅行社的责任界限


承办法官解释,近年来旅游合同纠纷频发,焦点都集中在旅行社是否提供了充足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法院没有采取“和稀泥”式的裁判,而是认为旅游者在该具体情形中,不仅对具体的危险具有认知能力,具有注意义务,并且在规避控制自身安全风险方面,具有较大优势。消费者在规避自身安全风险方面具有优势的情况下,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自身受伤,应当负担更多的损害后果。


因此,法院对本案作出了旅行者自身未尽到安全保障注意义务的,应承担主要责任的认定,维护了旅行市场的稳定。这个案例对于维护旅游市场健康发展,倡导诚信、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典型意义。


来源:封面新闻


标签:
快把新闻分享给你的朋友吧

相关文章

还可以输入200

声明:旅业传媒的原创内容欢迎转载,但在转载时,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旅业传媒“公园五号”,否则我们将追诉相关责任。本站未特别标注的新闻均系转载官方媒体或其他网站,版权归原创者所有。
请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旅业网”,或搜索微信公众号“旅业网”,了解旅游行业动态及价值资讯。旅业传媒,引领行业创新发展的媒体集群。
欢迎业界朋友注册成为会员、投稿,与业界分享您对行业的理解和认识。